一、因應本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為使疫情防治常態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本年4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125號函,停止適用醫師得親自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規定,回歸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使防疫政策順利銜接,確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可近性,藥物合約機構(含診所及衛生所),自本年5月 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如無藥事人員配置時,得由醫師依藥事法第102條規定親自調劑交付藥物。惟前述由醫師調劑範圍,應以該院所開立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處方為限,不得調劑他院所釋出之處方箋。
三、相關藥事服務費用申報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醫師親自調劑支付標準(05204D)辦理。
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