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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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為保險對象順利調劑藥品,降低進出醫療院所可能感染的風險,健保署重申藥師調劑業務說明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為保險對象順利調劑藥品,降低進出醫療院所可能感染的風險,中央健康保險署重申藥師調劑業務說明如下:
一、依據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3月10日(109)國藥師舜字第1090511號函辦理(附件1)。
二、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2月27日衛部醫字第1071668514號函(附件2)略以:
(一)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17條所稱他藥,指不同成分、含量、劑量或劑型之藥品而言。」
(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26條規定:「醫師處方之藥物未註明不可替代者,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三)醫師基於醫療專業判斷或個別病人病情需要,於處方箋上加註「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並無違法,但醫院以制式格式於慢性病處方箋一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它廠牌替代 」,與醫藥分業精神及藥師法相關規定,尚有未合,應請各級醫院改善。
(四)藥師調劑醫師處方如有藥品未備或缺乏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醫師處方之藥品名稱為商品名且註明不可替代: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2、醫師處方之藥品名稱為學名或商品名加學名,且未註明不可替代:得以同成分、同含量、同劑量或同劑型之其他廠牌藥品替代,並應告知病人。
三、防疫期間,如醫師基於醫療專業判斷或個別保險對象病情需要,於處方箋上加註「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請協助敘明理由,俾利調劑人員了解保險對象需求。

附件檔案:
  1. 附件1
  2. 附件2
2020/03/26 | 點閱率: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