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補助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衛生福利部前於109年3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886號函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補助作業須知(下稱補助作業須知) 」(諒達),依上開須知規定,申請人應將完整佐證文件交由任職醫院,醫院應於109年4月30日函送衛生福利部申請。
衛生福利部現考量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延燒,取消出國人數眾多,醫事人員可能無法及時取得佐證文件,為維護上開人員申請補助權益,爰修訂旨揭須知,增列第四點「申請人有取消出國之事實,因未能歸責於本人之事由,致無法於109年4月30日前取得相關佐證文件者,仍可提出申請,並請醫院將名單(免填損失金額)一併填寫於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冊,於109年4月30日前連同領據及匯款帳號,函報本部請領。至上開未備佐證文件之申請人,最遲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補正,再由醫院檢具補正之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費用清冊、領據及匯款帳號向本部請領。」
本案補助作業須知及相關表單,已更新公開於衛生福利部相關網站供下載參考(網址:https://topics.mohw.gov.tw/COVID19/lp-4719-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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