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為落實COVID-19(武漢肺炎)建議採檢對象轉診機制及強化通報採檢作業,倘轉診個案經評估部須採檢者,請於電子轉診平台回復個案之診斷及不須採檢原因等處理情形說明


一、為強化基層院所與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分級醫療服務,完善社區採檢網絡轉診機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有「COVID-19(武漢肺炎)社區採檢網絡轉診注意事項」,並建立「COVID-19轉診個案追蹤管理系統」,以利追蹤轉診個案就醫及採檢情形。
二、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醫療院所接受轉診病人後,應於3日內將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通知原診治之院所。採檢院所於接獲轉診單後,完整評估病人是否符合COVID-19通報採檢條件(包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及擴大採檢對象);若評估不須採檢時,請確實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子轉診平台回覆該筆轉診個案之診斷及不須採檢原因等處理情形予原診治院所知悉,以增進醫師間轉診聯繫及合作。
三、另依「COVID-19(武漢肺炎) 社區採檢網絡轉診注意事項」,開單院所於電子轉診平台開立轉診單後,應通知所在地之衛生局。惟統計前開管理系統,衛生局接獲開單院所通知之平均占比僅為36.8%(附件),故請各縣市衛生局瞭解所轄開單院所於開立轉診單後,未通報衛生局之原因,並建立與開單院所之有效聯繫機制,以利掌握轉診個案就醫採檢情形。
四、另為掌握轉診個案轉診就醫情形,請各縣市衛生局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COVID-19轉診個案追蹤管理系統」每日回報轉診個案就醫採檢情形時,若轉診個案未就醫或就醫未採檢者,請於備註欄位詳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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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點閱率: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