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English
聯絡我們
FB
LINE
IG
首頁
理事長
理事長簡歷
理事長專論
理監事
副理事長
常務理事
理事
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監事
秘書長
副秘書長
醫學倫理
醫療統計
醫療統計說明
歷年統計資料
國際事務
專科醫師
醫療法規
會員信箱
信箱登入
信箱設定方式
公會簡介
沿革宗旨
全聯會章程
各縣市醫師公會
全聯會組織圖
本會位置
本會工作規則
台灣醫界雜誌
最新內容
線上查詢
各期封面介紹
投稿簡則
線上投稿
通訊繼續教育
會員服務廣告刊登辦法
台灣醫界叢書
會員服務
醫界求才
醫界求職
院所租售
器械廉讓
台灣醫界服務廣告
就醫醫療關懷窗口
醫師繼續教育
團體保險
台灣醫療典範廳
影片專區
會議紀錄
醫預法專區
公會簡介
台灣
醫界雜誌
會員服務
醫師
繼續教育
團體保險
台灣
醫療典範
廳
影片專區
會議紀錄
長照專區
長照網路課程
首頁
醫預法專區
醫預法專區
二、相關作業流程
3.醫療事故說明、溝通、關懷流程
法源依據:《醫預法》第6條、《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
醫療院所規模不同要求不同:九十九床以上醫院應設置關懷小組,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如: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醫療事故說明、溝通、關懷流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