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

自費團體意外保險專區

(一)會員及配偶自費團體意外保險專案

  鑒於醫師為民眾提供醫療服務時,能予保障醫師人身安全,爰此歷經110年2月23日及110年4月20日邀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召開「團體意外保險專案小組」會議討論,經本會極力爭取,通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規劃方案。(113年1月1日起更名為:凱基人壽保險公司)

  • 方案內容:(本專案承保對象限職業分類第1至2類人員,免健康聲明)
保險計畫/金額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會員/配偶 會員/配偶 會員/配偶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100萬元

200萬元

3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35萬元

70萬元

105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00萬元

200萬元

3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70萬元

15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70萬元

15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1萬元

2萬元

3萬元

凱基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500元

750元

1,000元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

250元

375元

500元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500元

750元

1,000元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1.5萬元

2.25萬元

3萬元

骨折未住院給付

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訂日數(14~60天)乘以住院日額的二分之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四分之一給付。

初次加保年齡限制(保險年齡)

15足歲-105歲

15足歲-105歲

15足歲-105歲

年繳保費

952元

1,795元

2,620元

  • 保險生效期間:113年度保險期間自113年10月1日零時起至114年10月1日零時止
  • 被保險人資格:
  1. 投保對象: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各地醫師公會之會員(加保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其配偶,工作性質限職業分類第1至2類者;現職會員本人需加保,配偶始可附加。
  2. 一經承保後,將持續有效至保單年度屆滿。若會員因故致終止加保資格者,其配偶亦需同時辦理退保。
  3. 所有被保險人需投保同一方案,不得跨方案投保。
  • 年齡限制:

    會員及配偶(以戶籍登記為準)投保年齡上限為保險年齡105歲。

  • 加退保作業:【請務必交由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詳如附表)受理收件,以維護保險權益】
  1. 加保作業:
    1. 填寫【加入表】申請書,於每月月底前交由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之業務代表收受辦理。
    2. 電洽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將派專人協助辦理。
    3. 若有補辦事項,應於照會截止日前補辦完成,經核保通過後,自依申請日所對照之日期為生效日;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則當次加保作業不生效力。如欲加保,請重新辦理加保申請作業。
  2. 退保作業:一經承保後,將持續有效至保單年度屆滿。若會員因故致終止加保資格者,配偶亦需同時辦理退保。
  3. 被保險人契約變更通知: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如因基本資料變更(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故受益人指定變更/服務機關單位變更/職業(工作性質)變更…等,請通知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1.會員及配偶自費團體意外保險專案加入表(下載)

    2.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聯絡表(下載)

()會員診所醫護工作人員團體意外保險專案

  • 方案內容:(本專案承保對象職業為診所醫護工作人員,免健康聲明)
保險計畫/金額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醫護工作人員 醫護工作人員 醫護工作人員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100萬元

200萬元

3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35萬元

70萬元

105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運輸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00萬元

200萬元

3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戊型)

火災或溺水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70萬元

15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己型)

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70萬元 150萬元 200萬元
凱基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實支實付型)
傷害醫療保險金

1萬元

2萬元

3萬元

凱基人壽新團體意外住院醫療定額給付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500元

750元

1,000元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

250元

375元

500元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120日為限)

500元

750元

1,000元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比率給付,2%~300%)

1.5萬元

2.25萬元

3萬元

骨折未住院給付

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訂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訂日數(14~60天)乘以住院日額的二分之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四分之一給付。

初次加保年齡限制(保險年齡)

15足歲-105歲

15足歲-105歲

15足歲-105歲

年繳保費

952元

1,795元

2,620元

  • 可附加險種內容(加強工安)
保險計畫/金額 (註1)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
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因公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70萬
(保費140元)
150萬
(保費300元)
200萬
(保費400元)
凱基人壽職業災害團體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傷病補償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險種費率

超過勞保薪資125元/萬

等於勞保薪資 30 元/萬

例:1.凱基人壽團體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保費分別為 保額70萬,年保費140元/人,如上表以此類推。
  2.凱基人壽職業災害團體保險保費若假設醫護工作人員實際每月薪資為8萬,勞保投保薪資為7.28萬,每年附加職業災害險保費約 308.4元/年/人。

註1. 考慮員工退休年齡上限,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職業災害險最高投保年齡為75歲。

  • 保險期間:113年度保險期間自113年10月1日零時起至114年10月1日零時止
  • 被保險人資格:

    投保對象: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屬各地醫師公會之會員,其所開立之醫療院所之醫護工作人員皆可加保。

  • 年齡限制:

    醫療院所之醫護工作人員投保年齡為15足歲,最高承保到保險年齡105歲。

    考慮員工退休年齡上限,因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職業災害險最高投保保險年齡為75歲。

  • 加退保作業:【請務必交由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詳如附表)受理收件,以維護保險權益】
  1. 會員診所專案生效作業:
    1. • 填寫【凱基人壽團體保險要保書】 及醫療院所醫護工作人員加保名冊等文件,用印完成後電洽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將派專人協助辦理生效作業,以通知翌日為生效日,承保至114年10月1日零時止。
    2. 保險公司核保完成後,由專責服務中心專人提供保單及繳費通知單予醫療院所開業醫師,以開立支票或匯款方式繳交保險費。
    3. 開業醫師繳費完成後,請通知專責服務中心服務人員,核對完成後,將寄送正式收據。
    4. 若有補辦事項,應於照會截止日前補辦完成,經核保通過後,自依要保書申請日翌日為生效日;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則當次加保作業不生效力。如欲加保,請重新辦理加保申請作業。
  2. 加保作業:新進醫護工作人員於會員所開立之醫療院所任職,經醫療院所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加保,保險公司依通知翌日零時為被保險人之保險生效日。
  3. 退保作業:醫護工作人員於會員所開立之醫療院所因離職或其他因素,經醫療院所通知保險公司進行退保,保險公司依通知翌日零時為被保險人之保險承保終止日。
  4. 會員診所專案契約變更通知:
    會員開立之醫療院所於保險期間內,如相關資料變更(如院所名稱或更換負責開業醫師)…等,請通知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辦理,以免權益受損(需提供證明文件)。
  • 投保方式及文件請洽凱基人壽各縣市專責服務中心洽詢索取。